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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3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9 日

  • 當事人
    大驊機械五金行等與債務人迅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356號債 權 人 大驊機械五金行 吳坤盛 吳信緯 吳若廷 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迅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大驊機械五金行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②聲請人吳坤盛、吳信緯、吳若廷對債務人迅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③利息得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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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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