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5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15 日
- 原告康雅茹、與債務人趙志宙、常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541號債 權 人 康雅茹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趙志宙、常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常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釋明債務人究為趙志宙、常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或常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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