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8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闕玖榮
- 當事人能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迅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831號債 權 人 能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玖榮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迅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①利息究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自民國102年4月18日」起算? ②利息得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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