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竹調字第8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竹調字第86號
- 異議人即聲請人
- 黃韶雍
- 相對人
- 姚玉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異議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本院102年度司竹調字第86號裁定提起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1第1 、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以聲請人未依限繳納裁判費,而於民國(下同)102年4月29日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起訴,惟依聲請人提出之台灣新竹地方法院規費繳款單及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待收款專用繳款證明所示,聲請人前已於102年4月24日繳費,故聲請人係在本院裁定駁回之前,已繳納裁判費,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起訴,尚有未洽,聲請人提出異議,為有理由,爰予廢棄原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