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50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40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40號

聲請人
徐東川
聲請人
徐陳春妹
相對人
劉茂宗
相對人
薌筑園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棕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0一年度存字第七七0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柒拾伍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規定甚明。另所謂「訴訟終結」,應從廣義解釋,包括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及執行程序終結在內,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定有明文。故假扣押或假處分之供擔保人,於法院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後,如該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已逾上開30日期間而不得聲請執行時,自不因供擔保人未聲請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而影響其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同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行使定期催告及返還擔保物之權利。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682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1年度司裁全字第559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75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1年度存字第77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事件業經聲請人撤回假扣押執行終結,聲請人已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為此,請求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竹英明街郵局第183號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本各一件等為證,且經本院調閱101年度司裁全字第559號假扣押事件(含101年度司執全字第340號假扣押事件)卷、101年度存字第770號擔保提存事件全卷,核與聲請人前開所述相符。而本件相對人劉茂宗部分,受擔保利益人劉茂宗於102年3月13日下午2時8分於提存所主任前表明同意返還,經記明筆錄,參照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8款之意旨,相對人劉茂宗部分,聲請人即可逕向提存所聲請發還擔保金。另相對人薌筑園餐飲有限公司部分,本件訴訟終結後,聲請人已先定相當期間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薌筑園餐飲有限公司行使權利而不行使,亦經本院依職權向本院民事紀錄科函查未受理相對人薌筑園餐飲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提起之民事訴訟及非訟事件,有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請求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