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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4 日
  • 法官
    劉兆菊
  • 法定代理人
    羅榮鎮

  • 原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法人
  • 被告
    雍聯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32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 法定代理人 羅榮鎮 相 對 人 雍聯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就雍聯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楊介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地址:臺北市○○區○○里00鄰○○路○段00號15樓)、楊政達(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地址:臺北市○○區○○里00鄰○○路○段00號15樓)為雍聯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雍聯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公司法第24條規定,亦為公司法第26 條之1所明定。次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32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雍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雍聯公司)於民國87年1 月22日設立,其最後一屆董事、監察人任期已於99年6 月30日屆滿,惟未依經濟部之命令限期改選董、監事,致董事、監察人職務於99年7 月1 日當然解任,雍聯公司業經經濟部100 年9 月14日經授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廢止登記在案,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應行清算,因該公司未依同法第322 條但書規定,以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應按同條前段規定以該公司「全體董事」為法定清算人,惟該公司全體董事已當然解任而無法定清算人,嗣經本院100 年度司字第40號民事裁定選派清算人許華雄律師,惟許律師以無法掌理該公司之債權債務等相關資料,實已無力勝任該公司之清算人為由聲請解任,本院遂以102 年度司字第21號民事裁定解除其清算人職務在案,因該公司尚有4 筆滯納稅額於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強制執行在案,現清算人解任已使聲請人對該公司滯欠稅款之強制執行程序無法續行。又林天和為雍聯公司最後一任董事長,應了解該公司之財務及營運狀況,而大雍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為雍聯公司之大股東,依常理判斷,大雍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楊政儒、董事楊介昌,理應對投資對象即雍聯公司之營運狀況具相當之瞭解,另楊政達係代表大雍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雍聯公司擔任董事及經理人行使職權,應有參與該公司經營之決策並甚熟該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爰依公司法之規定,聲請選派林天和、楊介昌、楊政儒或楊政達為雍聯公司之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 (一)雍聯公司業經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於100 年9 月14日以經授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為廢止登記,有經濟部函、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足佐(見本院卷第4 、8 頁),是依公司法第26條之1 準用第24條規定,雍聯公司應行清算程序。又雍聯公司之公司章程對於清算人之選任並無特別規定,亦有雍聯公司章程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1、12頁),是雍聯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既未另選任清算人,揆諸前揭說明,應以董事為清算人,惟雍聯公司之董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改選,經經濟部於99年1 月21日以經授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見本院卷第5 頁)限期董監事改選而逾期未改選,雍聯公司之全體董事已於99年7 月1 日當然解任,自無董事得以擔任雍聯公司之清算人,而本院雖曾以100 年度司字第40號民事裁定選派許華雄律師為雍聯公司之清算人,惟許華雄律師以無法掌理該公司之債權債務等相關資料,實已無力勝任該公司之清算人為由聲請解任,並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字第21號民事裁定解除其清算人之職務(參本院卷第23至25頁民事裁定),是以,雍聯公司確有不能定清算人情形,則聲請人因公法上債權而為本件利害關係人,並聲請本院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 (二)依聲請人提出之雍聯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股東名冊(見本院卷第8 至10頁、第26頁)所示,楊介昌則為該公司最大自然人股東,楊政達為該公司之董事兼經理人,本院審酌楊介昌以其個人名義投資雍聯公司5 億餘元,為該公司最大自然人股東,應對雍聯公司之營運狀況具有相當程度之了解,而楊介昌之子即楊政達亦擔任雍聯公司之董事兼經理人職務,對於雍聯公司業務本較熟稔,其等2 人一同為清算人,當能妥適處理雍聯公司之現務、債權債務關係及有關盈餘、虧損、財產分配等事宜,以維雍聯公司股東及債權人、債務人之權益,爰依公司法第322 條第2 項選任楊介昌、楊政達為雍聯公司之清算人,應屬妥適。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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