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4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審建字第1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高敏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審建字第18號

原告
林漢洲即群耀水電工程材料行
訴訟代理人
林玠民律師
被告
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兆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1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壹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0二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予原告以新臺幣貳佰零陸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原告承攬被告「觀音廠精裝修工程」(即1F/4F 裝修及空調增建工程)及「觀音廠生物館恆溫恆濕隔間」二項工程,工程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710 萬元及50萬元,惟被告僅給付部分工程款計142 萬元,尚有618 萬元工程款未為給付。本件原告承攬被告上開二項工程業已完工,並交付被告使用中,被告應依約給付尚餘之工程款,詎經原告屢次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承攬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系爭工程款,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180,000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2年5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查原告主張其承攬承攬被告「觀音廠精裝修工程」(即1F/4 F裝修及空調增建工程)及「觀音廠生物館恆溫恆濕隔間」二項工程,被告僅支付部分工程款計142 萬元,尚餘618 萬元未為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廠商採購單2 紙及統一發票(以上均影本)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主張,以供本院審酌,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

(二)從而,原告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積欠之系爭工程款618 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2 年5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軒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審建字第18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