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整聲字第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整聲字第4號
- 聲請人
- 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兆杰
- 代理人
- 張鴻欣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公司重整事件,聲請延長緊急處分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0二年度整聲字第四號緊急處分事件,自民國一0二年十二月三日起,延長期間三十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聲請公司重整,依公司法第287條聲請緊急處分之裁定即將屆滿90日,爰聲請裁定延長緊急處分等語。
二、按「法院為公司重整之裁定前,得因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左列之處分:一、公司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公司業務之限制。三、公司履行債務及對公司行使債權之限制。四、公司破產、和解或強制執行等程序之停止。五、公司記名式股票轉讓之禁止。六、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損害賠償責任之查定及其財產之保全處分。前項處分,除法院准予重整外,其期間不得超過九十日;必要時,法院得由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不得超過九十日。」公司法第287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102年度整字第2號公司重整事件,於民國102年9月2日所為之緊急處分裁定,將於102年12月2日屆滿,該重整事件,尚未審結,各債權人於緊急處分有效期間屆至時,為滿足債權,有強制執行、行使債權或其他各項權利之舉,易使聲請人之財產變異,認有延長緊急處分之必要,揆諸上開規定,爰依聲請人之聲請,准自102年12月3日起延長30日。
四、依公司法第28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