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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救字第1號

聲請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盧玉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救字第1號

聲請人
曾子權
代理人
張運弘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前條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無資力支出費用,應釋明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聲請訴訟救助者,其於聲請訴訟救助時,即應積極釋明如何缺乏經濟信用而無法支出訴訟費用,或此項支出將導致該聲請人或家屬生活發生困難(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現資力非豐,對本院裁定命繳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80元,係一龐大負擔,且聲請人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認定聲請人無資力而獲准,爰依消債條例之規定聲請請暫免繳納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雖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一紙以為釋明,然查,依聲請人聲請清算所提書狀所載,其於100年8月13日被迫退休,則其退休時已屆53歲,依理自應已獲相當數額之退休金,卻未於聲請清算狀中敘明,以供本院調查,且依其所提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其因7筆投資而取得股利之給付,且與100度綜合所得稅各類得資料清單,互相勾稽,其中大成不鏽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牧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係100年度所無,且100年度部分投資業已處分,是聲請人既有資力可為投資,亦因處分投資而取得資金,即難認聲請人就本院裁定所命繳納之4,080元有無法支應之情事,則聲請人既非無資力支出清算所需必要費用,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三、依消債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玉潤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勻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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