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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46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林南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46號

聲請人
黃琮聖
代理人
張宛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李勻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繳納裁判費1,000元及預納郵務送達費5,780元(即按債權
    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詳加說明聲請人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與最大債權銀行前
    置協商成立協議之內容、履行繳款起迄時間、已償還金額、
    發生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困難之事由、毀諾時點。以上均
    請檢附相關具體證明(含協議書、繳款證明及其他協商成立
    相關文件、不可歸責於己致毀諾之證明等)。
三、就聲請人所提債權人清冊中,其中元大資產管理公司、台灣
    金聯資產管理公司、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鼎威企業
    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及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與財
    團法人聯徵中心所列債全不一致理由為何。又聲請人如何得
    之該債權金額(請詳細說明並提出證明文件)。
四、提出現有工作在職證明及102年1月至今薪資證明(如薪資單
    表列、繳款收據、轉帳證明等)。
五、具體表列「聲請更生前2年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
    、種類,請說明如何求得該數字,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影
    本:如聲請前2年薪資(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
    、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
    助金、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
    必要支出則為膳食、租賃契約、水電費、交通(駕駛機車之
    行照、聲請前2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稅賦、全民健保
    、勞保、團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六、請說明債務形成原因、並提出可負擔還款方案及計算方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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