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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破字第5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吳靜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破字第5號

聲請人
采展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朝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破產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 月2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2 年8 月8 日送達予破產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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