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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竹簡字第33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張百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簡字第334號

原告
榮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彊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應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柒萬壹仟捌佰玖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叁佰捌拾元,扣除已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叁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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