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竹簡字第33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簡字第334號
- 原告
- 榮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彊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應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柒萬壹仟捌佰玖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叁佰捌拾元,扣除已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叁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