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竹簡字第6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簡字第6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志松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錦珍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進鴻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秉烽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文恭即銘峰工程行
莊淑貞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0,000 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 元;逾100,000 元至1,000,000 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0 元;逾1,000,000 元至10,000,000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元;逾10,000,000元至100,000,000 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0元;逾100,000,000 元至1,000,000,000 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0元;逾1,000,000,000 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0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志松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進鴻營造有限公司、張文恭即銘峰工程行、莊淑貞間請求撤銷債權讓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4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上訴,經核該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0,90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9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