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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49號

聲請調解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49號
聲 請 人
欣宏洋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立交通大學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柒萬柒仟肆佰陸拾叁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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