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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8號

原告
鴻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鴻麒

上列原告與被告誠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陸拾柒萬壹仟叁佰肆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壹佰捌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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