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6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60號
- 原告
- 新加坡商信一電子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隆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誠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壹拾捌萬玖仟捌佰柒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萬貳仟貳佰捌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壹仟柒佰捌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