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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2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2號

原告
天成電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素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曾聲請對被告速碼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佰玖拾伍萬叁仟貳佰肆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萬玖仟陸佰零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玖仟壹佰零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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