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2號
- 原告
- 天成電通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素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曾聲請對被告速碼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佰玖拾伍萬叁仟貳佰肆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萬玖仟陸佰零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玖仟壹佰零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