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2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23號
- 原告
- 郭品芮即郭柔均
黃思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負二度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壹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捌拾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23號
黃思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負二度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壹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捌拾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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