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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地上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06 日
  • 法官
    鄭政宗

  • 當事人
    祭祀公業吳金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71號原   告 祭祀公業吳金吉 法定代理人 吳秉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太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童淑芬間請求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二、提出新竹市○○段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如有地上權相關契約請一併提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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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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