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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6 日
  • 法官
    鄭政宗

  • 當事人
    葉鴻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04號原   告 葉鴻騰 訴訟代理人 林維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通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葉維焜、高鼎懿、管麗娟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屬非因財產權起訴,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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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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