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授權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03 日
- 法官林南薰
- 法定代理人徐爵民、葉垂景
- 原告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 被告太陽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4號原 告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徐爵民 被 告 太陽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垂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授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6 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民國102年3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書 記 官 李勻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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