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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03號

返還價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鄭政宗王佳惠邱玉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03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鼎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龍仁生
訴訟代理人
張淑美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黑快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經康
訴訟代理人
陳景鈺

      范國華律師

      郭凌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法 官 王佳惠

法 官 邱玉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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