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2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2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曾保鈞
- 即原告
- 陳彩鳳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福泰團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福文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邱勇達
- 即被告
- 關西培靈醫院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李光輝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育瑛
呂素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3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該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6,58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