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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9 日
  • 法官
    蔡欣怡

  • 當事人
    曾保鈞福泰團膳股份有限公司邱勇達王育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2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保鈞 陳彩鳳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福泰團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文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邱勇達 關西培靈醫院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光輝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王育瑛 呂素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3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該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6,58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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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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