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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2 日
  • 法官
    吳靜怡

  • 當事人
    冠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政原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66號原   告 冠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遲玉宴 被   告 政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羅金容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查原告因返還貨款事件,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原告前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尚有12,281元之裁判費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17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 年10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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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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