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 原告
- 英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連春
- 被告
- 映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對於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曾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百元,尚欠繳納裁判費203,868元,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5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 102年7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