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6號
- 原告
- 漢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民奇
- 被告
- 綠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原告除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外,未據繳納其餘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2 年1 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