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3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36號
- 聲請人
- 旺德百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偉
- 訴訟代理人
- 王德勝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
7 月1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4 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5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詩傑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備考│
├──┼───────┼────────┼───────┼─────────┼─────┼──┤
│001 │莘嶸企業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東門│102 年2 月1 日│14,110元 │CA0000000 │ │
│ │司廖政棋 │分行 │ │ │ │ │
├──┼───────┼────────┼───────┼─────────┼─────┼──┤
│002 │莘嶸企業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東門│102 年1 月10日│19,350元 │CA0000000 │ │
│ │司廖政棋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