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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7 日
  • 法官
    林宗穎

  • 當事人
    上詮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87號聲 請 人 上詮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松福 訴訟代理人 王鵬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2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5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7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董怡湘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87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臺灣土地銀行竹│臺灣土地銀行竹東│100年8月26日│315,000元 │PQ0000000 │ │ │ │東分行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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