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9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94號
- 聲請人
- 昱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源聰
- 訴訟代理人
- 黃靜暉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1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3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36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9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考│├──┼───────┼────────┼──────┼───────┼─────┼──┤│001 │昱盛電子股份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民國102 年4 │新台幣12,600元│DS0000000 │ ││ │限公司林源聰 │竹北分行 │月5 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