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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4 日
  • 法官
    林宗穎
  • 法定代理人
    許承強

  • 原告
    宏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69號聲 請 人 宏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承強 訴訟代理人 詹沛珍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1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36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原為林朝碧,嗣於訴訟繫屬後變更為許承強,並由其具狀聲明承受,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36 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董怡湘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269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漢科系統科技股│安泰商業銀行新竹│102年6月28日│7,257元 │AU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溫永│分行 │ │ │ │ │ │ │宏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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