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勞執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執字第7號抗 告 人 中悅尊爵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鄭宗哲間因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2 年10月7 日102 年度勞執字第7 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逾期未繳納,即以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勞資爭議執行裁定,當事人得為抗告,抗告之程序適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定有明文。次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 仟元。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17 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項、第442 條第2 項亦分別明定之。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102 年10 月7 日102 年度勞執字第7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法繳納裁判費1 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松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