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1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15號
- 原告
- 劉文湘
- 訴訟代理人
- 邱政男
- 被告
- 台灣小肥羊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洪克良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謝進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一百零二年九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公司有無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36條之規定,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行政爭訟程序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被告所涉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行政爭訟事件,業經本院行政法庭103 年度簡更字第1 號號判決確定在案。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