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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1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朱美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15號

原告
劉文湘
訴訟代理人
邱政男
被告
台灣小肥羊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洪克良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進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一百零二年九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公司有無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36條之規定,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行政爭訟程序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被告所涉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行政爭訟事件,業經本院行政法庭103 年度簡更字第1 號號判決確定在案。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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