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26號原 告 何龍成 訴訟代理人 陳慶禎律師 被 告 驊洲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日省 訴訟代理人 陸海光 許維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