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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0 日
  • 法官
    朱美璘
  • 法定代理人
    鄭日省

  • 原告
    何龍成
  • 被告
    驊洲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26號原   告 何龍成 訴訟代理人 陳慶禎律師 被   告 驊洲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日省 訴訟代理人 陸海光 許維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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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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