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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04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
    丞威科技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大晟精機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0421號債 權 人 丞威科技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大晟精機股份有限公司、張錫檳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①補正丞威科技有限公司、大晟精機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②釋明債權人及債務人為何(究為一人或二人)? ③債務人如為等二人,請補正對債務人張錫檳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④補正利息得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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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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