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04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丞威科技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大晟精機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0421號債 權 人 丞威科技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大晟精機股份有限公司、張錫檳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①補正丞威科技有限公司、大晟精機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②釋明債權人及債務人為何(究為一人或二人)? ③債務人如為等二人,請補正對債務人張錫檳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④補正利息得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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