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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042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0421號

債權人
丞威科技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大晟精機股份有限公司、張錫檳等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①補正丞威科技有限公司、大晟精機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②釋明債權人及債務人為何(究為一人或二人)?

③債務人如為等二人,請補正對債務人張錫檳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④補正利息得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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