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17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1745號債 權 人 竹琦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利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賴敏慧即金幸福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究為「金幸福企業社」或「幸福客棧」?並提出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