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3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08 日
- 原告蔡聰敏、與債務人進鴻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389號債 權 人 蔡聰敏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進鴻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對債務人進鴻營造有限公司請求票號IS0000000 、AA0000000、AA0000000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原提出者受款人為日丞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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