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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4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3 日

  • 當事人
    林木桂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407號債 權 人 林木桂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林金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對債務人林金吉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②本件債務人應為何?並提出銘陽實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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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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