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86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868號
- 債權人
- 惠控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王孝文
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迅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聲請人究為惠控機電股份有限公司、王孝文等二人或惠控機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王孝文一人?
②聲請狀之大章。
③利息究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02年3月22日」起算?
④債務人迅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