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3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09 日
- 當事人大驊機械五金行、等與債務人迅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356號債 權 人 大驊機械五金行 吳坤盛 吳信緯 吳若廷 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迅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大驊機械五金行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②聲請人吳坤盛、吳信緯、吳若廷對債務人迅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③利息得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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