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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98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988號

債權人
香江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秋雄
代理人
吳明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朱兆杰、劉秀鳳、蔡春雄、徐樹人等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究為何?

②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③對債務人朱兆杰、劉秀鳳、蔡春雄、徐樹人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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