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8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816號債 權 人 華伸企業有限公司 鄭順龍 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黃良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華伸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釋明債權人究為華伸企業有限公司、鄭順龍等二人或華伸企業有限公司一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