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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30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304號

債權人
張永銘即東大建材行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達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王芷芸、鎮銨鑫營造

有限公司、林世凱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東大建材行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②債務人為何?並提出達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鎮銨鑫營造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③對債務人王芷芸、林世凱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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