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3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張永銘即東大建材行、與債務人達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304號債 權 人 張永銘即東大建材行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達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王芷芸、鎮銨鑫營造有限公司、林世凱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東大建材行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②債務人為何?並提出達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鎮銨鑫營造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③對債務人王芷芸、林世凱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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