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68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6867號債 權 人 榮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彊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應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票號A00000000、A0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②是否請求利息,如有,起算日及利率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呂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