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9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979號債 權 人 珊琳機械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羅文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瀚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7日裁 定命於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2月18日送達於 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書 記 官 呂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