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74號聲 請 人 台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愛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聲請人是否有誤,如有,請更正(因聲請人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呂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