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8 日
- 原告汪連棟、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93號聲 請 人 汪連棟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東鼎企業社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如為獨資,請一併更正聲請人為汪連棟即東鼎企業社。 ②(正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原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與聲請人不符)。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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