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聲 請 人 劉拓義 代 理 人 鄒玉珍律師 相 對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古兆柱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劉拓義經本院102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裁定自 102年11月1日下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有再生緣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未上市上櫃股票,及麗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上櫃股票等清算財產,經斟酌其案情,認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爰選任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法定代理人邱月琴,代理人古兆柱,住新竹市○○路00號,聯絡電話:00-0000000轉279)為 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