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135號聲 請 人 大園汽電共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錦田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林阿樹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 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定有明文。此所謂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係指有無配偶及民法第1138條各款血親不明之謂,如確有繼承人生存,即不得謂繼承人有無不明(參照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330號判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苗栗縣銅鑼鄉○○○段○○○段○00地號土地(下稱91地號),與被繼承人持分之苗栗縣銅鑼鄉○○○段○○○段○00地號土地(下稱92地號)相鄰,92地號為畸零地且為袋地,聲請人為合法有效管理使用土地,訪查聯繫被繼承人均不得結果,調閱被繼承人地政機關土地登記資料發現,被繼承人登記取得92地號土地,係於日據時期昭和6 年(西元1931年),被繼承人登記之地址則為新竹州新竹郡六家庄九甲埔字埔頂崁腳38番地,且該土地之地籍資料,自日據時代迄今均無異動,自被繼承人取得所有權迄今已逾百年,足見被繼承人業已死亡,繼承人有無不明,而其親屬會議並未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對上開遺產無法行使權利,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 項之規定,請求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林阿樹於民國39年11月17日死亡,此有聲請人所提除戶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惟查被繼承人林阿樹尚有子輩繼承人林玉琴及林寶興仍生存,且未為繼承權之拋棄,此有聲請人所提繼承系統表及民事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林玉琴及林寶興之戶籍資料在卷可參。從而,本件被繼承人林阿樹既尚有繼承人林玉琴及林寶興存在,即不符合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形,揆諸首揭規定說明,聲請人遽為聲請選任其遺產管理人,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