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3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368號聲 請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金賜間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是依本條規定聲請法院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意思表示之通知,自以相對人離開住居所且現行方不明,而致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始足當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3年2月20日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中華成 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嗣後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97年7月5日將上開債權出售讓與鈺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復由其於97年7月5日再讓售與茂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並於101年11月15日自茂潁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受讓上開債權,聲請人於受讓上開債權後,即依法以掛號信函將前開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相對人,惟因郵局以「遷移不明」將上開信函退回,致無法送達,聲請人為求維護權益,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四件、債權移轉通知書一件、相對人之戶籍謄本一件及退件信封一件(以上皆為影本)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之住居所係於新竹縣湖口鄉○○村0鄰○○路 ○段000號,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附卷可稽。然聲請人寄發前開存證信函予相對人時,其於信封係記載相對人地址為「新竹縣湖口鄉○○路000巷 0號」,致前開存證信函遭以遷移不明而退回,亦有前開信 封可憑。則聲請人即表意人顯係因自己之過失,未向相對人之住居所送達,其所為聲請,自難認已符合前開條文之規定。從而,聲請人聲請就前開存證信函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於法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