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2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審訴字第270號原 告 范治成 被 告 高登威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仕郎 人 被 告 永勝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勝農 人 被 告 黃翌軒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甚明。當事人就合意管轄之約定,具有排他性,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仍應以合意管轄法院為有權受理訴訟之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 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依新竹市地區經銷合約書為本件之請求,而依該契約第19條第1項約定「雙方當事人同意,有關本契約所發生之任 何訴訟。以中華民國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專屬管轄」,兩造已合意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上開說明,自應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 三、爰依兩造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書 記 官 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