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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27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彭淑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審訴字第270號

原告
范治成
被告
高登威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黃仕郎
被告
被告
永勝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陳勝農
被告
被告
黃翌軒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甚明。當事人就合意管轄之約定,具有排他性,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仍應以合意管轄法院為有權受理訴訟之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依新竹市地區經銷合約書為本件之請求,而依該契約第19條第1項約定「雙方當事人同意,有關本契約所發生之任何訴訟。以中華民國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專屬管轄」,兩造已合意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上開說明,自應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

三、爰依兩造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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